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文件 > 通知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惠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阳革命烈士纪念碑、叶挺纪念馆等19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保护范围
(一)惠阳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淡水街道叶挺中路99号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014.20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叶挺纪念馆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周田村
保护级别: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8585平方米
保护单位:叶挺纪念馆
主管部门:叶挺纪念馆
(三)惠阳烈士墓区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新九路地段(寨顶)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582.32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州市惠阳区永祥和墓园有限公司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大岭下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06.46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叶文匡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岭湖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466.40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新桥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淡水街道新桥村排浪村小组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640.65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邱翟光、邱声平革命烈士墓
地理位置:惠阳区淡水街道新桥村排浪村小组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113.39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叶辅平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周田村铜古石山腰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64.87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双田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双田村下村凹(坳)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44.40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叶金蕴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茶园村仕前小组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101.14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一)叶松城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茶园村下径小组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148.80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二)方映烈士墓
地理位置:惠阳区秋长街道西湖村湖唇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21.23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三)牛郎径税务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三和街道象岭村牛郞径村小组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684.72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三和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四)滩头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三和街道莲塘面村滩头村小组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564.57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三和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五)李长春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镇隆镇大光村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113.48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六)赖章、曾才烈士墓
地理位置:惠阳区镇隆镇黄洞村北面塘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243.77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镇隆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七)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永湖中学东侧)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19.46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永湖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八)麻溪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永湖镇虎爪村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340.20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永湖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九)羊城卫士黎桂城纪念碑(中国武警忠诚卫士黎桂城纪念碑)
地理位置:惠阳区永湖镇稻园村
保护级别:--
保护范围:901.42平方米
保护单位:惠阳区永湖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设施边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批准其保护级别的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护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责任追究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遗物遭受损失的;(二)贪污、挪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