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6-003
惠阳府办〔2026〕5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阳区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已经2026年6月29日六届1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
惠州市惠阳区群众举报毒品违法
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区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参照《惠州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在职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或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三)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四)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犯罪嫌疑人或在押、服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惠阳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惠阳区的外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
(五)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毒的。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的。
(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
(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或吸毒场所的,每行政拘留1名奖励1000元;每社区戒毒1名奖励1000元;每强制隔离戒毒1名奖励2000元;每刑事拘留1名奖励2000元。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20,0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2.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30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3.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含30克)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10,000元。
4.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15,000元。
5.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0元。
6.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50,000元。
7.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00元。
8.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50,000元。
9.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的,每案奖励300,000元。
10.缴获其他毒品的,按照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折算标准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经折算后对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0,000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0,000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0,000元。
(五)举报贩卖罂粟壳的,按每缴获1吨奖励5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0,000元。
(六)举报制造毒品窝点、工厂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100,000元~500,000元。
(七)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2条以上的,按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分别奖励。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情形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额度为500,000元。
但同一举报行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在相应奖励标准最高额度内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同时向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举报的,由最先接受举报或者直接破获案件的单位受理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具体由查处、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违法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方式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方式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
举报电话:0752-3366677
举报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北57号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禁毒大队
举报电话:0752-3883370
举报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人民六路2号禁毒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