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27 17:45:52
来源: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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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FGS—2026—002

惠阳府〔2026〕27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

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术语与定义

  (一)禁养区: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3号》附件内公布的品种养殖。

  (三)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附件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惠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实际工业建设区和村庄建设区等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森林公园。惠阳区全区境内的8个森林公园(包括惠州白云嶂森林公园、惠州金桔森林公园、惠州佛祖坳森林公园、惠州叶挺森林公园、惠州亚公顶森林公园、惠州大帽山森林公园、惠州铜鼓岭森林公园和惠阳良井大白岭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惠阳区全区境内的5个自然保护区(包括惠州金桔自然保护区、惠阳白云嶂自然保护区、惠阳黄巢嶂自然保护区、惠阳大坑自然保护区、惠阳白面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三)永久基本农田。以《惠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惠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城镇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以及“文化用地”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阳区全区境内的8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西枝江良井老鸦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枝江平潭川龙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沙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鸡心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碗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衣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及水域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六)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惠阳区内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包括辖区内东江流域水源涵养区、西枝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流经惠阳辖区集雨范围、潼湖水系流经惠阳辖区集雨范围、淡水河及淡澳河流经惠阳辖区集雨范围,以及大型水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含应急、备用)的中小型水库集雨区范围。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惠阳区禁养区与非禁养区调整分布情况

  调整后惠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903.38平方公里,非禁养区面积13.75平方公里。


惠阳区非禁养区分布情况表


序号

镇(街道)

分布范围

非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1

沙田镇

沙田镇鹤山村、花塘村内部分区域,具体为扣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惠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以及“文化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实际工业建设区和村庄建设区等类型范围后的区域。

3.49

2

良井镇

良井镇松元村部分区域,具体为扣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惠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以及“文化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实际工业建设区和村庄建设区等类型范围后的区域。

2.34

3

平潭镇

平潭镇房坑村、新田埔村、红光村部分区域,具体为扣除自然保护区,《惠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以及“文化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实际工业建设区和村庄建设区等类型范围后的区域。

7.92

  四、禁养区管理要求

  (一)严禁在禁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禁养区的具体清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惠阳府办〔2020〕7号)的职责分工遵照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实施有效期内,禁养区范围随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变化而动态变更,新划入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生效之日起自动划入为禁养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细化惠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惠阳府〔2019〕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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