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6-001
惠阳府办〔2026〕1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6年1月29日六届1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凡在惠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基建投资额依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5年核定一次。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建安费确定;若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明确建设项目建安费的,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造价资质单位核定的建设项目概算的建安费确定。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为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惠阳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在“惠州市惠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商品房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政策文件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更新变化或废止的,以实施时的文件有效性为准),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减征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区住建、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查处后依法确认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下列情形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退还范围。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政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3.因征收单位核算存在多缴情况可退还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二)退还程序。
申请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文件、已缴交凭证、退还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应退款项退至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及各镇(街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公共设施方面: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三)公有房屋方面: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的支出。
(四)城市防洪方面: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方面: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4月29日印发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阳府办〔2019〕12号)同步废止。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