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5-002
惠阳府办〔2025〕3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阳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1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惠阳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惠阳区政府在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惠阳区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资源。
(二)供排水类: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其他供排水等资源。
(三)能源类:包括城市燃气、光伏资源、其他能源等资源。
(四)环卫设施类: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资源。
(五)园林绿化类: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资源。
(六)综合类: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人防设施、其他综合类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资源。
(七)信息通信类: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数字资源等资源。
(八)河湖水域类:包括水库水源、河湖水域、水利设施等资源(含疏浚物)。
(九)其他类: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位)及充电桩综合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公共场馆、其他设施等资源。
(十)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类: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屠宰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其他特殊设施等资源。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其他自然资源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行业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能源、供水排水排污、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馆、农田水利、河湖水域、旅游等各行业资源的部门。
(二)管理部门是指承担公共资源管理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本办法中涉及的部门、单位均指本区的部门、单位。
第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部门开展本地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订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审批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关事项,监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缴入库、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各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具体工作,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负责审核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关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或方案并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又是管理部门的,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
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十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对评估报告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底价。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或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管理部门制定有偿使用方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出租(借)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按程序完成公开交易后,由管理部门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使用期限、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主要用途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非税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完善并签订合同。
(二)对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因历史遗留问题、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等情形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变更、解除。
具体处置方案由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提及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且无相关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确需调整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