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四届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委宣传部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惠州市惠阳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和惠州市委建设文化惠州的有关精神,努力繁荣文艺创作,提高我区文化艺术水平,培育和造就品牌文化项目,加快建设文化先进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内容。
本区文艺工作者所创作和表演的文学、书法、美术、摄影、音乐、曲艺、民歌、戏剧、舞蹈类作品,以及广播电视电影类作品,在惠州市以上文联系统、宣教文化部门主办,以及其它部门、机构合办的比赛、展演中获奖,视不同级别予以奖励;本区的机构或个人在艺术生产、文化生产、民俗和民间艺术、节庆活动等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较大影响力和推广价值的实践形式或项目实体,获市级以上奖项,视其文化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项的设置。
(一)文学作品类:包括小说、散文、报告文学、诗歌、杂文等。
(二)音乐作品类:包括器乐作品和歌曲作品。
(三)舞蹈作品类:包括古典舞、民族民间舞、当代舞、现代舞、芭蕾舞、街舞等。
(四)美术作品类:包括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等。
(五)书法作品类:书体不限,包括毛笔书法、硬笔书法等。
(六)摄影作品类:包括风光摄影、新闻摄影、静物摄影、人物摄影等。
(七)语言艺术作品类:包括歌剧、舞剧、话剧、情景剧、课本剧、相声、快板、说唱、朗诵、演讲等。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化奖、群星奖、广电总局华表奖、飞天奖、中国文联所属的梅花奖、曹禺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全国书法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级奖项,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获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文学鲁迅文艺奖、广东星海音乐奖、广东十大原创金曲奖、书法南雅奖、全省书法展览奖、全省美术展览奖、广东文学评论奖等以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举办的比赛获一等奖的,奖励10000元;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三)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举办的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五条 奖励的办法。
(一)每年评审1次,获奖单位或个人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获奖作品相关资料送交区文广新局或区文联审定后,再送交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汇总报区政府批准。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惠州市惠阳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1份;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获奖证书(奖牌、奖杯)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持有人)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奖牌、奖杯照片)1份。
(二)同一作品1年内在不同级别多次获奖的,只奖励最高级别奖项。对同一作品在1年内获得同样级别奖的,只奖1次;对不同作品在1年内获得同样级别奖的,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三)奖励对象为在我区工作或生活的文艺工作者、爱好者。申报单位须在惠阳区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人须是具有惠阳籍户口的公民或惠阳区常住人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或暂住证明)。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 年度)
申报单位/申报人: 申报奖励金额: 元
作品名称 | | 作品种类 | | |||
颁奖单位 | | 获奖日期 | | |||
获奖情况 | | |||||
作 品 内 容 简 介 | 申报者签名: | |||||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区 委 宣 传 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中共惠阳区委宣传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