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
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
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张波(公民身份号码52************2010):
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永湖行执处罚〔2026〕第008号),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于2026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作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惠阳府行复〔2026〕332号);2026年7月31日,本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依法延长本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后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调解并同意中止本案的审理,本府于2026年8月24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惠阳府行复〔2026〕332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惠阳府行复〔2026〕332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