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曾振玻(公民身份号码44************2552):
申请人郑文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的惠阳公(镇隆)不罚决字〔2026〕3161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并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263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263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263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