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公告
邓绍良(公民身份号码43************5719):
申请人邓绍良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惠民速办平台对申请人2026年5月12日提起的“关于惠阳区淡水街道佳乐百货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问题”诉求所作出的回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初步审查,本府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2026年6月3日送达给申请人。截至2026年6月22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仍未补正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府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330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330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1号惠阳区综治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330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