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公告
石维承(公民身份号码43************7238):
申请人李振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的惠阳公(淡水)行罚决字〔2026〕317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府于2026年6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302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302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1号惠阳区综治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6〕302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