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唐光南(公民身份号码52************401X):
申请人王少威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惠阳公(上塘)行罚决字〔2025〕32250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21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府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557号),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公(上塘)行罚决字〔2025〕322508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557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557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