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送达公告
张阮琪(公民身份号码44************4867):
申请人周显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于2025年8月10日作出的惠阳公(古屋)行罚决字〔2025〕3208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395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395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395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