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文辉(公民身份号码44************2615):
申请人蓝小梅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公(秋长)不罚决字(2025)316156号],请求确认违法,于2025年6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因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于2025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33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33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33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