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军(公民身份号码52************4019):
申请人惠州市岚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165872号),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2日依法受理。
本府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14号)。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14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5楼行政复议与应诉股,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14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