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送达公告
邬金亮(公民身份号码53************137X):
申请人苏承烨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于2026年5月8日作出的惠阳公(平潭)行罚决字〔2026〕318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惠阳府行复〔2026〕306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1号惠阳区综治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惠阳府行复〔2026〕306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