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所称 “A类水污染物”,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铊、锑、镍、铜、锌、钒、锰、钴八种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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