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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26-07-08 15:20:21
来源: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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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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