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的户籍信息中父母亲身份信息缺失的,或者户籍信息中登记的父母亲身份信息有错误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等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户籍地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呈报县(区)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呈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与该户口入户时(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父母亲身份信息,不能有冲突。
申办该业务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与该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一致。
申办该业务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出生登记入户户籍档案中《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应调查核实哪张为真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户口,应依法予以注销。
群众提交的材料,与户籍登记档案冲突的,应调查核实户口真伪,发现未成年人户口是通过虚假材料办理入户的,应予以注销,指引群众据实申报出生登记入户。
②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相应的栏目中作变更,同时变更人口信息。
③公民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公安机关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核实后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