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户口登记项目中婚姻状况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申请变更更正。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已婚:结婚证。
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
丧偶:原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户主与户主关系”栏能体现夫妻关系无需提供)及已故一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能证明死亡情况的材料。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婚姻登记状况应以民政部门为准。
②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相应的栏目中作变更,同时变更人口信息。
③可在原户口簿中作变更,加盖校对章及承办人印章。
④公民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公安机关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核实后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意见及理由。
⑤未成年人的婚姻状况,不再办理登记,登记错误的,应予以纠错;成年人的婚姻状况,公民同意的,可予以登记,也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⑥办理该业务时,应凭群众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录入或更改配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