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弃婴
(1)办理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手续完备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②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③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入户地户政窗口受理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区县户政部门要每年定期组织核查清理工作。重点核查户口是否存在空挂、被冒用或被冒领居民身份等情况。
4.2 救助站收留流浪乞讨人员
(1)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救助站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站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救助站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手续完备的《救助管理站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呈批表》。
②救助站集体户口簿。
③救助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入户地户政窗口受理,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上位法或上级政策文件依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收养”等相关法条。政策文件依据是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