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与应用,滴滴、哈啰、嘀嗒等电子商务平台相继推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合乘出行迅速增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边界,私人小客车合乘容易与网约车等出租汽车、道路客运相混淆,顺风车以私人小客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现象突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地市尽快出台政策规定,明确责任边界和管理要求,规范顺风车发展,各地市陆续出台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合乘的定义和性质
一是合乘的定义。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是合乘的性质。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三是合乘的主体。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二)合乘提供者的规定
一是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合乘车辆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是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个人及合乘出行车辆等信息。
(三)合乘平台的规定
一是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
二是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
四是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四)合乘各方的规定
一是信息发布和合乘需求匹配。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乘客。
二是合乘次数。为厘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的界限,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省内城市普遍对分摊出行成本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次数限制,同一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次数普遍限定2-4次。结合惠州实际,《规定》明确要求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4次。针对跨市出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等因素,借鉴广州、东莞、茂名等市做法,明确有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规定》明确对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三是合乘费用。根据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者只需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规定》明确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公里运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等候费、返空费、夜间补贴等费用,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提前确认分摊比例。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五)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
明确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跨市合乘出行的说明
明确跨市合乘出行的,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规定》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