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6年9月18日起施行,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惠阳府办函〔2022〕9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函》(惠市自然资函〔2025〕248 号)文件要求,我区需根据《补偿办法》制定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工作。
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补偿办法》作具体的解释、细化和补充,提高《补偿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
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 号);
8.《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二、意见采纳情况
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31条,经沟通,其中行政系统内意见30条,对26条意见进行了采纳、2条意见未采纳,2条意见部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1条进行了采纳。
三、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四十六条,一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村民住宅补偿面积,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村民住宅以外住宅的认定程序、涉及房票安置的处理方式等。
一个附件为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五、涉及范围
惠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执行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二)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补偿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七、关键词诠释
(一)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
《实施细则》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三)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村民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三)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四) 限时搬迁奖励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退并移交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九、前后政策差异
(一)关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集体土地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够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就《补偿办法》规定的程序中涉及的工作内容不再采用分点列举式,而是按照职能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具体在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进行阐述。
(二)关于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 号)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实施细则》第六条对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的申请要求及前提条件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村民住宅认定程序
《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作出规定:
1.由权属人确认认定基础信息;
2.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村民小组报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及时核实处理。
(四)关于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
《补偿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认定后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作出规定:
1.由权属人确认认定基础信息;
2.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确认;
3.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规定予以补偿。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补偿程序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程序,结合我区补偿工作实际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1.镇级人民政府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2.镇级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调查,填写清点丈量登记表,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须在涉及的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权利人提交的办理补偿登记资料,制作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
4.补偿结果公示须在涉及的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
5.镇级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6.镇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六)关于与房票安置政策衔接
2025年4月28日,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惠阳府办〔2025〕1号)。
村民住宅补偿可以选择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和等值置换安置房等形式,鼓励采用房票安置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补偿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包含村民住宅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限时搬迁奖励。鉴于惠阳区已出台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补偿包含等值置换的安置房(原则上以村民住宅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等值置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限时搬迁奖励。
十、特色亮点
(一)《实施细则》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选择方式,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
(二)《实施细则》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要求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三)《实施细则》结合惠阳区实际,明确征地程序中各主体职责、村民住宅认定程序、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补偿程序,规范征收工作,提高征收实效。
十一、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丘凌宇
联系电话:0752-336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