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业经六届16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将《通告》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2月25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细化惠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惠阳府〔2019〕15号),现已届满失效。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惠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并形成了《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七)《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6年1月向区直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2日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通告具体事项:一是对禁养殖区、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等关键词进行诠释;二是明确禁养区划定范围,依法依规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域生态严格控制区、实际工业建设区和村庄建设区等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三是明确禁养区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通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实施有效期内,禁养区范围随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变化而动态变更,新调整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生效之日起自动调整为禁养区。
六、关键词诠释
(一)禁养区: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3号》附件内公布的品种养殖。
(三)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附件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七、前后政策差异
根据划定指南规定进行部分区域调整,与调整前相比,具体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和细化。
八、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温炜彬,0752-382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