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6-02-06 17:50:18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业经六届1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将新《管理办法》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29日印发的《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惠阳府办〔2019〕12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届满失效。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了《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8月9日-2024年9月7日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公示栏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2024-2025年期间多轮征求部门意见。对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10条,经沟通,其中采纳9条,不采纳1条。

  三、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十三条。分别为总则、适用范围和标准、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管、附则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强调项目性质。根据财政部规定,强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2.征收对象不变。为在惠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3.征收标准不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明确本地区的征收标准。

  4.征收部门不变。区自然资源局为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

  5.征收方式不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明确减免范围和程序。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更新变化或废止的,以实施时的文件有效性为准),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7.明确其他减免及补缴情形。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查处后依法确认保留使用的,应依照一次性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明确退还范围及程序。符合退还情形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10.加强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变,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11.明确其他事项。为保证政策延续性,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历史文件同步废止等。

  五、涉及范围

  凡在惠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执行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基建投资额依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5年核定一次。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建安费确定;若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明确建设项目建安费的,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造价资质单位核定的建设项目概算的建安费确定。

  七、关键词诠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基建投资额: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依据,优先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确定,每5年核定一次;未明确的按经批准可研报告的建安费、造价资质单位核定的概算建安费依次确定。

  先缴费后发证:惠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配套费的申报与缴纳。

  专款专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原则,各用款单位需将费用严格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有房屋、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支出。

  八、利企惠民措施

  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更新变化或废止的,以实施时的文件有效性为准),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九、前后政策差异

  新《管理办法》较原《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由于原《管理办法》的第三条内容与第二条存在重复,删减原《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

  (二)明确减免项目。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不得减免”,但未明确哪些事项可予以减免。本次修订在新《管理办法》予以补充完善,便于实际征收过程中的明确界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校、养老、托育、家政等用房可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明确退款的范围和程序。原《管理办法》未对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明确,新《管理办法》结合从2019年实施以来实际征收过程中的情况予以补充完善。可退还的情形主要包括①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②项目停止或注销工规证的,③核算错误存在多缴等情形。

  (四)将单独印发《关于明确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作为附表纳入新《管理办法》。

  十、特色亮点

  1.计费依据科学且动态调整:按基建投资额4%征收,计费依据优先采用住建部门公布的分类造价标准,且每5年核定更新,未明确项目按可研报告、造价资质单位概算依次核定,兼顾统一性与灵活性。

  2.缴费管理刚性且贴合市场: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发证”原则,从流程上保障费用应收尽收;同时明确商品房配套费计入房价,禁止开发商额外加收,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收费行为。

  3.减免政策精准且覆盖全面:减免范围紧扣民生保障,精准覆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舍安全工程、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民生项目,且兼容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政策时效性与民生导向突出。

  4.特殊情形处置规范且闭环:对减免后改变用途、违建查处后保留使用的情形,明确按现行标准补缴费用;同时制定清晰的退费情形与流程,实现“征-减-补-退”全环节闭环管理,无监管空白。

  5.部门协同高效且责任清晰:减免、监管环节明确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义务,征收与监管分属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责任边界清晰,形成“征收-管理-使用-监督”的部门联动机制,保障政策落地。


  解读单位: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廖通华

  联系方式:0752-3363938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相关稿件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