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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惠阳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0-31 13:39:06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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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惠阳财办〔2018〕75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

  三、目标任务

  构建高效、公平、可持续的资源管理体系。

  1.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市场化机制优化公共资源分配,确保资源高效利用。

  2.增加财政收入。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增强财政统筹能力。

  3.保障公共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经营者收益,确保公共资源使用符合政府定价目录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公共资源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定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市场配置原则、效益兼顾原则、管办分离原则、收支分开原则。

  (二)管理范围。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项目:

  1.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资源。

  2.供排水类: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其他供排水等资源。

  3.能源类:包括城市燃气、光伏资源、其他能源等资源。

  4.环卫设施类: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资源。

  5.园林绿化类: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资源。

  6.综合类: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人防设施、其他综合类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资源。

  7.信息通信类: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数字资源等资源。

  8.河湖水域类:包括水库水源、河湖水域、水利设施等资源(含疏浚物)。

  9.其他类: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位)及充电桩综合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公共场馆、其他设施等资源。

  10.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类: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屠宰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其他特殊设施等资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三)管理程序。该部分对建立台账、编制方案、年度计划、组织听证、价值评估、选定主体、签订合同、收入上缴等方面作出规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四)附则。明确了《办法(试行)》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五、利企惠民措施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利企惠民措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等方面:

  (一)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化配置机制,既缓解财政压力,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例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将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交通设施等纳入有偿使用范围,通过出租、出让等方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二)降低企业成本。通过有偿使用收入支持企业发展。例如,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支持技术改造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提升公共服务效率。通过有偿使用收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可将闲置国有 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所得收入用于保障单位正常履职,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保障公众权益。管理办法强调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确保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符合公平、公正公开要求。例如,通过优化发展环境评估、落实法律法规等措施,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六、前后政策差异

  本《管理办法(试行)》属于新出台政策。

  解读单位: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2-33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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