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自然(公告)〔2026〕52 号
为规范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场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惠阳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结合惠阳区实际,本机关起草了《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起止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17日(14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征地储备中心邮箱:hyqzdcbzx@huiyang.gov.cn。
二、通过书面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寄至: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B栋703室(邮编:516211)。
三、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具体提交方式详见本网页下栏的提示)。
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单位或社会团体提出意见请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反馈意见请注明“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0日
(联系人:丘凌宇;联系电话:0752-3369837)
附件1
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场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惠阳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结合惠阳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享有权益的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是指2007年7月1日前征收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土地征收或收储后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政府储备土地(含统征地及批次用地)、政府需收回且未进行过清场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含政府已收回的供地时未清场交付的土地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前置性供地)。
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范围为除永久性建筑物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第三条 【补偿范围】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范围的以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可以进行补偿:
(一)未及时开发建设,村民种植的不属抢种的青苗;
(二)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认定属于土地清场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存在、不属抢建且没有清场补偿过的其他地上附着物;
(三)镇人民政府以最早的清晰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认在最早的清晰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存在且没有清场补偿过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第四条 【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清场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清场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数量等调查(根据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现状地形图和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查认定),拟定清场补偿预算方案等相关清场工作,并按程序实施补偿事宜。
(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拟定清场补偿预算方案、审核清场补偿等相关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清场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四)业主单位负责配合镇人民政府实施清场工作及清场后土地的管理工作;没有业主单位的,由区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清场后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清场程序】土地清场补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土地清场公告。
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结合相关历史统征地、批次用地、储备土地范围等确定清场范围,经区自然资源局确认后,拟定包含现行补偿政策、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土地清场公告,经区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清场公告。公告通过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协商收回的土地除外)。
(二)权属调查和登记。
1.实地测绘。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实地测绘工作,费用列入清场成本。
2.基础材料收集。属地自然资源所统筹收集土地现状地形图和卫星影像图,初步分析清场范围内现状情况。
3.实地确认权属。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测绘机构、自然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利人等对土地清场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场查勘和丈量清点,并录像(拍照)记录,制作登记表。
4.制作补偿登记表。根据现场查勘和丈量清点的登记表数据,由镇人民政府按现行补偿标准核算相关权利人的补偿金额,完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补偿项目需要评估的,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评审规定评审后确定评估结果,费用列入清场成本。补偿登记表需经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利人等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当村民小组或权利人不配合现场查勘和丈量清点工作或清点中存在争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状证据保全公证,按本暂行办法核算补偿金额制作登记表。补偿登记表需经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所、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并在村委会信息公开栏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制订地上附着物清场补偿方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情况,拟订地上附着物清场补偿方案,需在村委会信息公开栏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由镇人民政府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清场补偿方案;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书面答复及公示工作。清场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实施补偿及清场工作。
1.镇人民政府向区自然资源局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安排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场资金,费用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2.镇人民政府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将制作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表在土地所在村民小组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支付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栏、公示、书面告知等方式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如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的,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款公证提存,将补偿款划入公证提存账户。
(五)清场交付使用。
镇人民政府完成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支付工作后,应及时完成土地清场及清表工作,并将已清场土地交付给用地单位使用或移交区自然资源局管理。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清表工作后,根据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结合清表工程实际结算情况向区自然资源局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请拨清表费,清表费纳入土地成本,由区财政列支。
第六条 【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地坟、阴城、金埕、水泥地板以及符合补偿条件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短期农作物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果树等长期农作物按照本暂行办法附件标准给予补偿,原则上每亩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30000元。
第七条 【不予补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发布清场公告后,抢建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抢种的青苗。
(二)供地前已清场,因用地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被他人占用而形成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清场公告发布前已枯死的青苗;
(四)征收土地时,已完成补偿但尚未拆除或清除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五)2007年7月1日后征收或收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及新种植的青苗;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补偿情形的。
第八条 【土地清场费承担主体】土地清场费的承担主体具体如下:
(一)协议收购收回(含容积率补偿及货币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原用地单位或相应权利人负责清场,土地清场费由原用地单位或相应权利人承担;
(二)移交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由移交单位负责清场,清场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三)依法提前收回、单方解除出让合同、未完善供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清场,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四)政府储备土地因供地或临时利用等原因需清场的,清场工作由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清场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清场工作经费】清场工作经费以清场费用总额的4.5%计提。对因土地权利人不接受补偿标准,拒绝签字或经程序无法找到权利人的,委托第三方进行公证、调解、评估、审核确认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清场经费。
第十条 【资金来源】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补偿费用由区财政列支。不属区财政资金承担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清场补偿费在项目征拆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参与清场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清场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有关清场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清场补偿范围的;
(三)清场补偿未依法进行公示的;
(四)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清场补偿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对于土地清场过程中遇到的因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复杂等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特殊事项,从确保有利于项目清场工作顺利的需要,按“一事一议”原则,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
青苗清场补偿标准
一、短期农作物及鱼塘
二、果树
三、苗圃场
单位:元/棵
四、竹子
五、杂树
附件2
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场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我区重新修订形成了《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9日,我区印发了《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22〕5号)(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在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的清场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年1月10日,部委联合发布《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7日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原《暂行办法》所依据及衔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更新,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全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我区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5.《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行政系统内征求《暂行办法》意见,共收集到8条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了梳理,经沟通均采纳。
2025年12月1日,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第一次发布关于征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日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及反馈。
基于清场程序中权属调查和登记、制订地上附着物清场补偿方案程序公示期的修改,现第二次征求社会公众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三、目标任务
为规范惠阳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场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惠阳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未分章节,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补偿范围
《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范围的以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可以进行补偿:
1.因政府原因未及时开发建设,村民种植的不属抢种的青苗;
2.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认定属于土地清场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存在不属抢种抢建且没有清场补偿过的其他地上附着物;
3.镇人民政府以最早的清晰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认在最早的清晰卫片执法卫星影像图存在且没有清场补偿过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二)关于各部门职责分工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清场工作,并规定了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的具体分工。
(三)关于土地清场补偿程序
《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土地清场补偿程序为“发布土地清场公告——权属调查和登记——制订地上附着物清场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及清场工作——清场交付使用”。
(四)关于清场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包含三类:地坟、阴城、金埕、水泥地板以及符合补偿条件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短期农作物和果树等长期农作物。
(五)关于清场经费
《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清场经费(含工作经费)以清场补偿费用总额的4.5%计提。
五、涉及范围
惠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2007年7月1日前征收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场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六、执行标准
(一)地坟、阴城、金埕、水泥地板以及符合补偿条件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短期农作物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果树等长期农作物按照本暂行办法附件标准给予补偿,原则上每亩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30000元。
(四)清场经费(含工作经费)以清场补偿费用总额的4.5%计提。
七、关键词诠释
历史国有建设用地:是指2007年7月1日前征收或收储的、政府享有权益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土地征收或收储后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政府储备土地(含统征地及批次用地)、政府需收回且未进行过清场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含政府已收回的供地时未清场交付的土地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前置性供地)。
八、利企惠民措施
(一)特殊事项处理
对于土地清场过程中遇到的因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复杂等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特殊事项,从确保有利于项目清场工作顺利的需要,按“一事一议”原则,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责任追究条款
参与清场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清场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有关清场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清场补偿范围的;
(三)清场补偿未依法进行公示的;
(四)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清场补偿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前后政策差异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在保留原《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并根据现行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新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调整清场经费等参照依据
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7日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因此将清场经费等参照依据由《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调整为《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
(二)调整公证补偿登记的公示期
当村民小组或权益人权利人不配合现场查勘和丈量清点工作或清点中存在争议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状证据保全公证,按本暂行办法核算补偿金额制作登记表。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需经镇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所、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并在村委会信息公开栏上公示的时间,由不少于7日调整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细化对地上附着物清场补偿方案要求
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情况,拟订地上附着物清场补偿方案,需在村委会信息公开栏上公示的时间,由不少于7日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由镇人民政府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清场补偿方案;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书面答复及公示工作。清场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调整清场资金来源
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补偿费用由区财政列支。不属区财政资金承担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清场补偿费在项目征拆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特色亮点
(一)《暂行办法》明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对土地清场费承担主体、清场经费的计提和资金来源作出规定,坚持“先补偿,后清场”的原则,保障土地清场补偿费用落到实处。
(二)《暂行办法》结合惠阳区实际,明确土地清场补偿程序中各主体职责、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规范土地清场补偿工作,提高土地清场补偿效率。
解读单位: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丘凌宇,0752-336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