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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范美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3 09:26:08
来源: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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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范美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81MAEP1BMR1J;负责人:蒋连东,职务:经营者;)  :

       你(单位):1.2025年8月29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阳卫公罚〔2025〕16号),要求你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因我局多次催告未果(包括邮寄送达方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惠阳卫公催〔2026〕5号)。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账号名称: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金缴款;账号:2008023311200516717)。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联系人:罗姝雅,电话:0752-381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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