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惠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2 10:11:20
来源: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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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漫芳缘美容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50N1EU9X;负责人:陈俊芳):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21年3月至2026年1月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8日惠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前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新桥片区中信新城花园B区3幢1层12号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未签收。2026年4月13日,向你(单位)地址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本人未签收。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卫公罚〔2026〕1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请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账号名称: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金缴款;账号:20080233112005167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李东旭,电话:0752-381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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