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飞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晓丽):
关于我局查处的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阳人社监字〔2026〕第0823号),内容如下:现有工人游松林到我单位投诉反映被你公司拖欠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份工资合计43535元至今未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三日内就上述等人提供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人数进行举证,如你公司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我局将依法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由你公司承担支付工资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阳人社监字〔2026〕第0823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