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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郑高富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惠阳劳人仲案字〔2026〕1298号),并于2026年7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164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7日至2025年1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88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15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
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其他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