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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市国星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真空镀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3826511 传 真:0752-3826511 项目名称 | 惠州市国星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真空镀膜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白云六路337号2厂房一层 | 建设单位 | 惠州市国星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东永壹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新建项目,用地面积2200平方米。项目年产摄像头镜片1500万片、手机盖板100万片。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厂区内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胶水桶、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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