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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石河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中心柜及配电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3826511 传 真:0752-3826511 项目名称 | 惠州石河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中心柜及配电箱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湾区粤浦科技智谷一号地(二期)12栋 | 建设单位 | 惠州石河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惠州市锐泽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新建项目,用地面积1005.72平方米,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数据中心柜及配电柜的加工生产,年产数据中心柜5000台、配电柜10000台。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油墨、清洗剂等。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措施。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及项目自身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区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固化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要求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2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恶臭污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空容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丝印网版、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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