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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阳)罚〔2026〕17号 当事人:惠州市深惠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1ECHA6B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门坪小组 2026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门坪小组的惠州市深惠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持有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1303MA51ECHA6B001X)。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来料(石场开采的石料)-破碎-筛分-砂石成品-出货,建设有机制砂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设备: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2台、振动筛3台(有1台未使用);(2)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声,你单位配套有雾炮机3台、洒水车1台,厂区道路出口设置有洗车池和高压水枪,传送带遮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噪音经过自然衰减排放;(3)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部分物料未覆盖滤网,生产设备围挡破损,传送带部分遮布破损,传送带未设置喷淋设施,厂区地面、出入口未硬底化,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现场已拍照、录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1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主管张祖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部门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意见; 3.2026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授权委托人张祖武的身份证明; 4.2026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被委托人权限的相关情况; 5.2026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基本情况; 6.2026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及电费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7.2026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风化石渣购销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原料来源的基本情况; 8.2026年5月19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阳)违改[2026]21号),证明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之规定,依据《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市环〔2023〕13号)§5.1裁量标准规定: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 2.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罚款缴纳提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联系电话:0752-3826137 地 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南亨西路11号 邮政编码:51621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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