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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并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阳发改投审〔2026〕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拟依法征收位于淡水街道桥背、淡环地段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于淡水铁桥重建工程项目建设。现将《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凡被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有关单位、住户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一、通过当面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请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前往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B栋7楼707室,联系人:吴生,联系电话:3389390)或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门西街29号,联系人:杨生,联系电话:3351494)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二、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将意见或建议发至电子邮箱hyqzdcbzx@huiyang.gov.cn或hydsjdb@huiyang.gov.cn。 三、通过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将意见或者建议邮寄至:惠州市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B栋7楼707室,收件人吴生,联系电话3389980,或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门西街29号,收件人杨生,联系电话:3351494。请在信封扉页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字样,并在意见或者建议书中签署姓名、住址及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1.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征拆红线图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并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阳发改投审〔2026〕7号)及惠阳府纪〔2026〕27号文审议通过的《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方案》,拟定《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广东省西枝江主要支流淡水河排水防灾减灾项目(二期)淡水铁桥重建工程依法征收位于淡水街道桥背、淡环地段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于淡水铁桥重建工程项目建设。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价值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摇珠选定。 六、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具体的奖励和补助如下: 序号 | 类别 | 选择货币补偿 | 1 | 搬迁费 | 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栋房屋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 2 | 过渡期安置补助 | 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永久性住宅房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据惠阳区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 3 | 一次性签约补助 | (权利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该项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部分或完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对房屋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本征收项目周边普通商品房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 | 4 | 限时搬迁奖励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该项奖励) 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 |
奖励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次性签约补助费(元/㎡) | 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元/㎡) | 限时搬迁奖励费(元/㎡) | 房屋搬迁补助费(元/㎡) | 1344.15 | 192 | 300 | 15 |
(二)经营性永久(或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 | 搬迁费 | 房屋的机械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动产搬迁费。 | 2 | 限时搬迁奖励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清拆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 | 3 |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 1.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2026年1月20日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仍在实际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送达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清拆的,按此标准给予承租人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剩余租赁期限计算)。 2.房屋权属人不同意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的,可按土地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不能提供纳税凭证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率计算)和6个月停产停业期限,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评审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确定。 |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鉴于本项目使用专项债资金进行征收补偿,因此本征收项目不设安置房,若被征收人有安置需求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处置) 选择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②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③一次性签约补助;④临时安置补助费;⑤搬迁补助费;⑥限时搬迁奖励。 八、有线电视等的移装费 (一)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二)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不含分机) (三)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四)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五)网络移装费:150元/户 (六)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七)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九、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补偿 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十、其他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到补偿款后,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全部产权资料原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事项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惠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且新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府颁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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