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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已于2025年1月10日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并于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行为,确保申请过程公平公正,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调整如下: 一、申请类别、条件 (一)在惠阳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惠阳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惠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惠阳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惠阳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在惠阳区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不在惠阳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持有惠阳区城镇居住证(惠州市户籍除外); 3.在惠阳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惠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惠阳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惠阳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申请方式、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就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调查、初审。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报送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复审结果。 (四)公示。审核结果,由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惠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过去12个月收入证明;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六)特殊家庭情况认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 相关资料提供A4纸原件或复印件。 四、轮候优先顺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一)户籍在惠阳区城镇,且符合有关政策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户籍在惠阳区城镇,且符合有关政策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以及政策要求其他应优先保障或急需救助的对象); (三)户籍在惠阳区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四)前款规定以外的户籍在惠阳区城镇的难家庭或个人; (五)户籍不在惠阳区城镇的家庭或个人。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2025年惠阳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734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收入标准以更新的最新数据进行调整并实施)。 (二)惠阳城镇住房保障受理申请范围为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或个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保障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四)申请事项以本通告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惠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3.收入证明、个人收入承诺声明模板 4.个人婚姻、生育(抱养)子女情况承诺书 5.关于调整惠阳区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的通告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6日
咨询电话:0752-3341909(惠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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