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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惠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告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惠府办〔20252号)已于2025110日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并于20252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行为,确保申请过程公平公正,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调整如下:

一、申请类别、条件

(一)在惠阳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惠阳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惠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惠阳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惠阳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在惠阳区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不在惠阳区城镇的,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持有惠阳区城镇居住证(惠州市户籍除外);

3.在惠阳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惠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惠阳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惠阳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申请方式、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就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调查、初审。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报送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复审结果。

(四)公示审核结果,由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材料清单

(一)惠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过去12个月收入证明;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六)特殊家庭情况认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

相关资料提供A4纸原件或复印件。

、轮候优先顺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一)户籍在惠阳区城镇,且符合有关政策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户籍在惠阳区城镇,且符合有关政策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以及政策要求其他应优先保障或急需救助的对象);

(三)户籍在惠阳区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四)前款规定以外的户籍在惠阳区城镇的难家庭或个人;

(五)户籍不在惠阳区城镇的家庭或个人。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2025年惠阳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734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收入标准以更新的最新数据进行调整并实施)。

(二)惠阳城镇住房保障受理申请范围为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或个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保障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四)申请事项以本通告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惠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3.收入证明、个人收入承诺声明模板

4.个人婚姻、生育(抱养)子女情况承诺书

5.关于调整惠阳区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的通告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416      

咨询电话:07523341909(惠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间:2026-04-17
发布机构:惠阳区住建局
来源:惠阳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