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征收、土地收回(购)、土地储备、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开展土地征收、土地收回(购)、房屋征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镇(街道)开展落实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征收、土地收回(购)、房屋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年度土地收储计划,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拟收储土地任务。制订本行政辖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参与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五、负责统筹土地收储资金管理,设立收储资金专户,编制年度收储资金预算计划,按规定拨付土地征收、土地收回(购)、房屋征收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六、负责拟订征地启动公告上报审批、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镇(街道)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七、负责指导、审核镇(街道)拟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偿安置方案、预算方案,并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论证和听证工作;负责协助镇(街道)共同研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特殊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等。
八、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土地收回(购)工作,指导和协调镇(街道)开展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清表工作。
九、负责协调上级部门、镇(街道)开展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涉及的补偿方案、农地转用方案拟订,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征收工作。
十、负责统筹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建立政府储备土地库,对已征收、已收回(购)的土地进行统计和管理。
十一、负责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前期开发建设。按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或委托镇(街道)进行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