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承担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定乡村振兴有关帮扶政策,组织开展帮扶协助工作,研究提出区级衔接财政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扶贫相关职责相应调整。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农业、水利投资管理。提出农业及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农业和水利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和水利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和水利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和水利投资项目。负责农业和水利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农村统计和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菜篮子工程工作。
(七)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八)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和渔政监督管理。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外来物种。
(十)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地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拟订节约用水配套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七)负责水土保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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